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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注册的《公司条例》解读!

时间:2018-09-25 15:59:00    浏览:
香港公司注册的《公司条例》解读!以下是公司注册当中常见的问题,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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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我公司备存法团印章,是否意味着我公司必须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?

  答:不是。即使公司备存法团印章,公司仍可根据新条例第127条,选择是否藉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。

  第127(1)条订明,公司可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。公司如选择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,该印章须按照其章程细则的条文盖上(第127(2)条)。

  不过公司亦可按第127(3)条所载的方式签立文件。有关详情,请参阅下文问5的答案。



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,公司应如何签立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的合约?

  答:根据新条例第121(2)(b)条,公司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按照第127(3)条签立合约,并在合约中说明是由该公司签立。

  第127(3)条订明,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,签立文件:

  (a)(如属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)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;或

  (b)(如属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)由以下人士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:

  (i)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;或

  (ii)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。

  第127(5)条又订明,按照第127(3)条签署的、在其中说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,犹如该文件已藉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。
 

  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,公司应如何签立契据?

  答:根据新条例第128(1)条,公司可不使用印章而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作为契据:按照新条例第127(3)条签立该文件;在该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立;及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。关于第127(3)条所述之签立模式,请参阅上文问5的答案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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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》(第219章)的规定,土地法定产业权的转让、押记/按揭或其他处置,均须以契据方式办理。在没有使用印章的情况下,按照新条例第127(3)及128(1)条所签立的契据,是否符合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》所载关于须以契据方式办理的规定?
 

  答:公司在没有使用印章的情况下,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作为契据,是符合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》所载关于须以契据方式办理的规定:按照新条例第127(3)条签立该文件;在该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立;及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。

  问8:如公司已采纳旧《公司条例》(第32章)附表1的A表(关乎法团印章)第114条规例作为其章程细则,该公司是否需要先修订该章程细则,方可不用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?

  答:原有公司就使用法团印章采纳旧《公司条例》(第32章)附表1的A表第114条规例,是颇为惯常的做法。第114条规例订明「董事须订定稳妥保管印章的措施,使用该印章须经董事批准,或经董事为此而授权的董事委员会的批准;每份须盖上印章的文书,均须由一名董事签署,并由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签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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